寧波曙光拆遷賠償2026,關于網暴如何定性 #法律咨詢 #北京律師 #每天學點法律知識 #網暴,關于網暴如何定性? #法律咨詢 #北京律師 #每天學點法律知識 #網暴

法律分析:
會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如拘留和罰款,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法律分析:
網絡暴力的行為嚴重危害了他人的名譽權,且網絡暴力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如果同一誹謗信息的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或者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就可以認定為誹謗罪。誹謗罪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一般處拘役、管制、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在網絡上傳播謠言,并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應屬于嚴重違法行為。散播謠言者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這種行為會根據情節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哪些行為屬于網暴1、網民對未經證實或已經證實的網絡事件,在網上發表具有傷害性、侮辱性和煽動性的失實言論,造成當事人名譽損害;2、在網上公開當事人現實生活中的個人隱私,侵犯其隱私權;3、對當事人及其親友的正常生活進行行動和言論侵擾,致使其人身權利受損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網曝的定罪標準,具體如下:1、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2、犯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網絡暴力立案標準包括:1、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3、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網絡暴力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1、表現形式。網民對未經證實或已經證實的網絡事件,在網上發表具有傷害性、侮辱性和煽動性的失實言論,造成當事人名譽損害,在網上公開當事人現實生活中的個人隱私,侵犯其隱私權,對當事人及其親友的正常生活進行行動和言論侵擾,致使其人身權利受損等;2、在形式上。以文字言語做為形式的網絡暴力,以圖片視頻做為形式的網絡暴力。
情節嚴重就會構成刑事犯罪,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責任。網絡暴力的立案標準為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暴力、恐嚇他人,情節惡劣,捏造虛假事實對他人名譽權進行誹謗的,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網絡暴力的量刑標準包括:1、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2、犯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網絡暴力的構成要件包括:1、表現形式。網民對未經證實或已經證實的網絡事件,在網上發表具有傷害性、侮辱性和煽動性的失實言論,造成當事人名譽損害,在網上公開當事人現實生活中的個人隱私,侵犯其隱私權,對當事人及其親友的正常生活進行行動和言論侵擾,致使其人身權利受損等等。2、在形式上。以文字言語做為形式的網絡暴力,以圖片視頻做為形式的網絡暴力。綜上所述,網絡暴力是指用言語、圖片、視頻等形式在網絡上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屬于網民在網絡上的暴力行為,是社會暴力在網絡上的延伸。其危害嚴重、影響惡劣,能對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精神損害,而且它已經打破了道德底線,往往也伴隨著侵權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網絡暴力都會被立案。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情節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如果利用網絡暴力,他人給社會造成了比較輕微的后果,通常是會對當事人處以行政處罰,要么拘留,要么罰款,但是如果當事人因為網暴特別嚴重,對他人的身心損害構成了嚴重的侵權,那么當事人很有可能除了承擔民事責任之外,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網暴的界定
●網暴的界定
●網暴的法律責任
●網暴判定
●網暴相關法律
●網暴的法律后果
●網暴怎么樣算犯法
●網暴觸犯什么法律
●網暴怎么定義
●網暴的措施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6寧波曙光社區拆遷,寧波曙光新村補償方案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馬芮欣
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