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區拆遷賠償2026,今日法律問答·國家賠償法性質:房屋遭鎮政府強拆能否獲得賠償,近日,惠州男子合法建房遭鎮政府強拆又成為不少人關注的話題,其原因是官方回應:強拆違法,但不能賠錢。這世上哪有這種道理,今日說法設問:“房屋遭鎮政府強拆是否賠

近日,惠州男子合法建房遭鎮政府強拆又成為不少人關注的話題,其原因是官方回應:強拆違法,但不能賠錢。這世上哪有這種道理,今日說法設問:“房屋遭鎮政府強拆是否賠償?”對本問的回答,事關《國家賠償法》的定位,否則,本法是“不賠法”。惠州男子能否獲得賠償,還需從其建房說起。
今日法律問答·國家賠償法性質
一、惠州男子建房到被強拆2021年,惠州市博羅縣石灣鎮的鄧先生著手在東江江畔籌劃建房事宜;隨后,按照《城鄉規劃法》規定,鄧先生陸續領取了《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意味著,建房需編制修改性詳細規則,為此,鄧先生聘請了規劃單位進行設計才開始施工建設。2024年4月12日,石灣鎮有關部門下達了《涉河湖問題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鄧先生他停止施工并恢復原狀;4月24日,石灣鎮政府對在建工程強行拆除。
2024年7月6日,博羅縣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確認石灣鎮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同時駁回了鄧先生提出的行政賠償請求。目前,鄧先生已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石灣鎮政府賠償損失。
有人可能要問,博羅縣人民政府為何要駁回鄧先生的行政賠償請求?一方面,博羅縣人民政府認為惠州市水利局發布的《關于劃定市管河湖管理范圍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合法有效。另一方面,行政復議人員可以還不知道管理區范圍的建筑物僅在影響行洪安全的情形下才能確定違法,其適用的法律為《防洪法》。
二、《公告》的效力與強制拆除的性質《公告》是否有效,普通人不要查閱《防洪法》,其原因是相關部門已頒發了相關行政許可,如,《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根據《防洪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規劃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會……分別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提出意見后,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東江是珠江水系干流之一,源頭在江西省贛州市安遠縣三百山,自東北向西南流經廣東省龍川縣、和平縣、東源縣、源城區、惠城區、博羅縣,……。據此,博羅縣的國土管理部門、規劃部門可“不理會”《公告》,直接予以行政許可。
《公告》的效力與強制拆除的性質
為了預防濫用職權,干涉正常的建設活動,《水法》《防洪法》對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職權予以相同的限制,如:“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據此,全國河流兩岸才有“煙火”氣息。
根據《防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于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可采取補救措施。根據第六十三條規定,前述行為的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決定。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行政處罰沒有依據或者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處罰無效。”據此,石灣鎮政府作出的行政決定的性質為無效。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本法第二條擴大了行政處罰的范圍。其中,無效與違法的區別在于:訴訟時效,賠償范圍不同。
有人可能要問,鄧先生已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會支持其訴訟請求嗎?形勢不容樂觀,其原因是,多數司法人員認為《國家賠償法》是實體法,本法第二條事實上規定了國家“不賠”。
三、國家賠償法的性質《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據此,不少人對“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作出文義理解為:一是,本法是實體法,即:“本法規定的情形”。二是,公民等有違法行為的,國家不賠。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實際上是歸責原則,摒棄了傳統中的單一違法歸責原則,而采用了多元歸責原則。修訂后的國家賠償法刪除了“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中的“違法”二字,即: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行為違法,或雖未違法但存在過錯或者從結果上看已經造成損害的,國家就需承擔賠償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不少司法人員卻將歸責原則理解為《國家賠償法》的性質,即,本法是實體法。《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賠償,是對各法律規定的國家賠償情形抽象歸類,據此,本法的性質,及主要內容為程序法。
例如,《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占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據此,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應支持鄧先生的訴訟請求。
國家賠償法的性質
有人可能要問,不少國家賠償案件,司法人員為何適用《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的規定駁回請求?其原因可能是,地方政府控制了財政預算。罰金返還,以及配備、設施的配置等還需要財政預算決定。據此,堅持司法公司,司法機關需習慣于“清貧”,或者按規定待遇享受生活和辦公條件。
就房屋遭鎮政府強拆能否獲得賠償話題而言,多數情形下能得到賠償。其原因是,一審在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就是高院,申請再審便是最高人民法院;不少地方復議機關將一審壓在基層人民法院,此類案件難以獲得賠償。此為審級的重要性,據此,博羅縣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是適當的,如,縣級政府不能認定《公告》超越了權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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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十九條 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準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第2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根據該條的規定,如果在征地拆遷工作中,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侵犯了被征收人、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受害人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國家賠償法》第4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根據該條的規定可知,對于違法的征收、征用行為,當事人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一、關于強制拆除主體的認定問題
《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第五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上述規定,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有且僅有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才具有依法強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職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民事主體并無實施強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權力。民事主體自行違法強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涉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公安機關履行相應職責;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因而,除非市、縣級人民政府能舉證證明房屋確系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由相關民事主體違法強拆的,則應推定強制拆除系市、縣級人民政府委托實施,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為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主體,并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
第九條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第十條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第十一條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系,并提供相應證明。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賠償義務機關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第十六條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違法強拆房屋的這種行為,當事人不僅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而且違法強拆房屋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上級主管部門一般會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行政處分,違法強拆過程中有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一、城鎮居民房屋拆遷是如何賠償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城鎮居民房屋拆遷補償項目有哪些?
1、房屋拆遷補償(通過評估確定)
2、房屋內的裝潢、裝修及附屬物的補償;
3、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
4、搬遷補助費(搬家費);
5、獎勵(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協議且搬家交房的才可獲得獎勵);
6、地大于房補償:指對合法土地面積大于合法房屋面積的部分所給予的補償。
二、城鎮房屋遭強拆怎么辦
1、拆遷前的談判技巧
當房屋拆遷公告頒布后,拆遷人的工作人員約被拆遷人洽談拆遷協議時,如果被拆遷人的合法要求(如要求產權調換)被拒絕,被拆遷人應依法提出合理主張、耐心與其洽商,同時要注意談話的語氣。
2、利用行政訴訟爭取時間
在拆遷人聲稱要裁決或剛剛通知被拆遷戶參加裁決會時(提出裁決申請到裁決書下達一般為一個月),被拆遷戶一人或數人可到基層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般而言,在拆遷范圍內未走一半人時或拆遷公告剛下兩個月前不宜過早提起該訴訟,沒有行政裁決,拆遷人根本無法實施合法的強拆。
3、訴訟期間無權裁決
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12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被拆遷人提起告拆遷許可證的訴訟,拆遷行政裁決應當中止進行,這樣就不會發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強拆或司法強拆了,這種狀況對被拆遷戶來說是非常有利的。
4、訴訟期間作出裁決的后果
如果在訴拆遷許可證一案二審未結案的情況下,拆遷主管部門仍然違法作出裁決,被拆遷人申訴到最高法院,該裁決肯定會被判決違法無效!依該違法無效的裁決而形成的后續司法或行政強拆裁判或決定統統違法無效,受害人有權請求國家賠償。
5、法院受理后及時啟動第二個行政訴訟
法院受理后,即使被拆遷人理由十分充分。絕大多數法院會在最短時間內判決原告敗訴。此時要在第一個案子判決前,及時設計第二個訴訟,咱們的目的就是要:拖時間!
6、要求中止第一個行政訴訟,繼續采用合法的手段延長第一個行政訴訟案件的時間
(1)被拆遷人可在第一個案件一審判決下達的前或后時間內(不可超過二審判決書下達的時間),針對閱卷時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證據所存在的問題,又提起第二個行政訴訟。
(2)法院受理了第二個案件后,原告應持第二個案件的受理通知書,主動向第一個案件的法庭提交書面的中止訴訟申請書,請求法庭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執行行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1條第6項的規定,中止第一案的訴訟,法院如不中止仍作出判決,將該判決申訴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銷!記住:第一個案件中止的時間越長對被拆遷戶越有利。因為拆遷人等不及,就只能自己提高補償標準。
7、強拆的事后補救
如果有的被拆遷戶的房屋在訴拆遷裁決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執行強拆了,并且訴拆遷裁決一案的二審判決已經生效,事后補救的方法是:
(1)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拆遷許可證,如果萬一碰到個清官將違法的拆遷許可證給撤銷了,依拆遷許可證而發生的拆遷裁決和法院的強拆統統要被撤銷,實行執行回轉。
(2)同時可將訴訟中了解到的拆遷人提交的有關拆遷申請資料的違法性,進行投訴。
(3)將拆遷裁決一案申訴到最高法。
先予執行拆除了房屋,只是判前保障日后執行的一種措施,并不意味著被拆遷人已敗訴,在該案未結案之前,要求撤銷拆遷許可證案的提起,大大增強了被拆遷人推翻(即撤銷)拆遷裁決書的力度,因為法院如果要認定拆遷裁決合法,必然要求拆遷裁決的基礎條件――拆遷許可證也要合法,如果出現拆遷許可證被撤銷的結果,拆遷裁決必然會被撤銷。
法律分析: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違法拆遷的應當賠償而非補償。請求國家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一并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決定是否賠償,對于不賠償決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惠城征收
●惠城征收
●房子被鎮政府強制拆除應該去哪里舉報
●房子被鎮政府強制拆除應該去哪里舉報
●房子被政府強拆申請國家賠償
●房屋被政府強拆
●房子被政府強拆了,應該補償多少
●房屋被政府強拆到哪里投訴
●政府強拆房屋打官司贏了怎么賠償
●國家賠償法違法強拆賠償
●鄉鎮拆賠償
●房子被政府強拆了怎么索賠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6惠城區拆遷賠償公示,惠州市惠城區拆遷補償方案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鄒國
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