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25全文, 甘肅省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25全文 (1987年2月9日甘政發〔1987〕13號文發布 1997年10月22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27號修正 2020年8月10日甘肅省

(1987年2月9日甘政發〔1987〕13號文發布 1997年10月22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27號修正 2020年8月10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54號修正)
第一條 本細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制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屬房產稅開征范圍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繳納房產稅。
第三條 房產稅由單位或個人申報,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征收。
第四條 房產稅納稅義務人的所有房產,包括生產性用房和非生產性用戶,不論其是否使用,凡按財政部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列入“固定資產”的,均應繳納房產稅。
第五條 根據《條例》第三條規定,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的縣(市、區)稅務局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第六條 房產稅按年計算,分次繳納。每年5月、11月為征收入庫期,納稅人可自行選擇一次性申報繳納全年房產稅。
依照房產租金繳納房產稅的,可在開具發票時繳納。
第七條 新建或購買的房屋應于建成或購買后三十日內辦理納稅申報登記。如新建房屋竣工決算未作出,應按預算申報納稅,待工程決算作出后,再行結算稅款,多退少補。
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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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甘肅省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25全文,甘肅省房產稅最新規定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