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建材拆遷賠償2026,張某強虛開增值稅發票無罪案:非騙稅目的不構成犯罪,人民法院案例庫 | 張某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宣告無罪案 #廣州#入庫編號:2024-05-1-146-001 張某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宣告無罪案 ——不以騙抵稅款為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也包括個人。一般分為三種情況:
1.開票者。開票者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2.受票者。受票者也可以稱買票者,一般都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買票的目的是為了非法抵扣稅款從而偷逃增值稅。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如下: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二、虛開增值稅用發票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虛開增值專用發票罪的立案標準是:行為人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情形。
法律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一、前言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作為一種典型的經濟犯罪,始見于1995年10月30日中國的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第205條吸收了《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基本內容,明確規定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屬于后果最嚴重的經濟犯罪之一,其量罪定刑遠超過虛開其他票據。這是由增值稅在我國稅收收入中所占的地位和一貫以票管稅的特殊治稅理念決定的。直到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才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最高量刑從死刑改為無期徒刑。
從《刑法》第205條的規定來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屬于故意犯無疑,但構成本罪是否要求特定犯罪目的,在理論上則存在肯定說與否定說的爭論:肯定說認為,本罪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刑法》第205條雖然沒有明確目的要件,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作為危害稅收征管罪的一種,根據立法原意,應當具備偷騙稅款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否定說認為,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實際情形來看,行為人主觀上一般都是以偷騙稅款為目的,但法律上并未規定以偷騙稅款為目的是本罪在主觀方面的必備要件,因此,如果以其他目的虛開增稅專用發票的,也構成本罪。
關于沒有主觀上偷騙稅款的故意而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不作為犯罪的觀點,在司法實踐中已經有現實的判例。比如下列案件:
二、案情回顧
1999年12月28日湖北汽車集團下屬湖北汽車工業總公司汽車商場經理陳某(三級法人)、副經理李某、湖北南方汽車工業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經理吳某(三級法人)三人被刑事拘留,2000年2月2日三人被逮捕,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2月14日被解除取保候審,同年12月15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5條,以虛開增值稅發票罪判決湖北汽車工業總公司汽車商場經理陳某有期徒刑11年、副經理某有期徒刑10年、湖北南方汽車工業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經理吳某有期徒刑10年。一審判決后陳某、李某、吳某三人及其家人不服提出上訴和上訪,他們認為∶一是虛開增值稅發票是集團下達不切實際高銷售指標,應由湖北汽車集團總經理法人代表易某負主要責任;二是虛開增值稅發票全集團共有152人,包括湖北汽車集團總經理法人代表易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什么只追究他們三人的法律責任。
據了解湖北汽車集團為壯大企業塊頭,達到股票上市的目的,1996年至1998年三年共虛開增值稅發票總份數為3069張,金額高達118243萬元人民幣(以下簡稱11.8億元),涉案單位23家(湖北汽車集團23家分公司),人員達152人。
據有關人員介紹:湖北汽車集團汽車銷售系統,1993年銷售額為7.3億元,1994年為5.1億元,1995年為6.9億元;1995年11月,易某任集團公司法人代表后,從1996年開始,易不顧客觀實際,堅持高銷售指標,96年給湖北汽車工業總公司下達了9億元,1997年下達了14億元,1998年下達了18個億,并層層分解,簽訂責任狀,完成任務有獎,完不成任務的自動辭職。公司從1996年初的28個分公司法人代表,到1998年增加到179個法人代表,強調以營業額論英雄,還下文搞素質領導工程。在集團公司內部各分公司已形成甲公司向乙公司開,乙公司向丙公司開,丙公司向甲公司開。形成一種循環鏈,也是公開的,一是為了集團公司的股票上市,二是為了完成上級下達的經營指標。
三、本案爭議焦點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主觀上必須故意,故意的內容是什么?
(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符合犯罪構成?
四、法院觀點
2002年11月5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主觀上一是認識因素,二是其目的必須是有騙稅或偷逃納稅義務,如此才能構成妨礙稅收征管罪。而本案三人雖然為了集團公司股票上市,再者為了完成上級下達的經營指標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但是主觀上不具有偷騙稅款的目的,客觀上亦未實際造成國家稅收損失,其行為不符合刑法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構成。
五、觀點分析
湖北省高院的本次判決在司法實踐上具有一定的意義:雖然本案中三被告明知其開票行為不是建立在真實的交易之上,但因其虛開發票并不以偷騙稅款為目的,而是以完成上級交派的不合理經營指標為主要目的;從造成的客觀結果上來看,由于是集團內關聯企業之間的相互虛開,也沒有造成國家稅務的實質性損失;因此不符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構成。
1998年12月份,被告人侯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萊州市沙河鎮某村黨支部書記楊某,后經楊某牽針引線,侯某又介紹萊州市某水泥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水泥公司)購進邯鄲礦務局煤炭974.6噸,價款155,936元。合同履行過程中水泥公司未按約定付款,侯某受賣方委托也多次 1998年12月份,被告人侯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萊州市沙河鎮某村黨支部書記楊某,后經楊某牽針引線,侯某又介紹萊州市某水泥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水泥公司)購進邯鄲礦務局煤炭974.6噸,價款155,936元。合同履行過程中水泥公司未按約定付款,侯某受賣方委托也多次催款未果。后來,水泥公司向侯某提出只要邯鄲礦務局開增值稅發票,入賬后即可付款。侯某遂向邯鄲礦務局代表和邢臺鐵路經貿公司煙臺分公司(簡稱煙臺公司)匯報,后者提出由煙臺公司先開具增值稅發票。于是,侯某帶煙臺公司會計姜某赴水泥公司,水泥公司總經理曲某某及供應科科長曲某、財務科科長卞某經研究后同意由煙臺公司出具發票,并抵扣稅款17939.54元。2002年7月份案發,侯某及曲某某、卞某均被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侯某被刑事拘留后,委托同濟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毅,劉桂林為其辯護人。辯護律師立即赴萊州看守所會見了侯某,同時提出取保候審。2002年8月9日,侯某被取保候審。 9月30日,萊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侯某等人犯虛開增值稅發票罪向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辯護律師經查閱案卷和會見侯某認為,侯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因而為他做無罪辯護 一審萊州市人民法院,認定侯某為本案主犯,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萬元。曲某某等人因故均未上訴。辯護律師堅持認為,侯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再三鼓勵其一定要上訴,一審法院判決錯誤。在辯護律師的支持下,侯某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辯護律師在二審中堅持為侯某做無罪辯護,并具體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一、侯某不具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目的要件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目的犯,該罪在主觀上必須以偷騙稅款為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會造成國家稅款流失,而故意虛開,以達到抵扣稅款或獲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我國刑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該罪的目的要件,但是偷騙稅款的目的應該作為該罪成立的必要條件。因為形式上的虛開行為不可能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只有行為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目的是為了抵扣稅款或謀取非法利益才能構成本罪。 本案的事實是:水泥公司在收到邯鄲礦務局發來的974.6噸煤后,遲遲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侯某作為與邯鄲礦務局形成實際代理關系的代理人多次到水泥公司索要貨款,水泥公司均以得不到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支付煤款為由拒付,而邯鄲礦務局的態度是收不到全額煤款就不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這種情況下,侯某為了讓水泥公司盡快支付煤款,在征得邢臺鐵路經貿公司煙臺分公司經理陳某的同意后,和該公司會計姜某一起到水泥公司,而陳某也同意由會計姜某開出邢臺鐵路經貿公司煙臺分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水泥公司。可見,侯某這樣做的目的既不是為了非法抵扣稅款,也不是為了獲取其他非法利益,只是為了讓水泥公司盡快支付煤款,因而侯某不具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目的要件。
法律分析:第一,基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第二,如果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三,如果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到五十萬元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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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卞中
內容審核:王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