棧橋拆遷賠償2026,船舶碰撞的法律適用各國一般主張適用什么,船舶碰撞的法律適用一般主張采用的是碰撞發生地法、法院地法、船旗國法的原則。船舶碰撞,簡稱“碰撞”。是指船舶在法定水域內發生接觸造成損害的事故。

法律分析:船舶碰撞是指兩艘或兩艘以上的船舶的某一部位同時占據同一空間,指使一方或幾方發生損害的物理狀態。這是空間上的,抽象的船舶碰撞的概念。狹義上的船舶碰撞,即海商法意義上的船舶碰撞,只是廣義上船舶碰撞的一部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接觸造成損害的事故。前款所指船舶,包括與本法第三條所指船舶的任何其他非用于軍事的或者政府公務的船艇。
第一百七十條 船舶因操縱不當或者不遵守航行規章,雖然實際上沒有同其他船舶發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員、或者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適用本章的規定。
法律分析:中國的船舶碰撞的構成要件則包括:1、碰撞雙方均為船舶。2、船舶碰撞以船舶間實際接觸致損為原則,以非實際接觸為補充。3、碰撞必須發生在海上或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4、間接碰撞須當事船有過失。5、船舶碰撞應造成損害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一百七十條 船舶因操縱不當或者不遵守航行規章,雖然實際上沒有同其他船舶發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員、貨物或者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適用本章的規定。
法律分析:我國根據海商法規第十四章“涉外關系的法律適用”中:就涉外民事關系中的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專門規定了以侵權行為地法為主、輔以法院地法和船旗國法的“階梯式”的法律適用規則,展現了一定的科學性、合理性。但是,該條部分具體規定在法理上和實踐中仍然表現出了一定的不足和缺陷,值得反思和完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二百七十三條 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發生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國籍的船舶,不論碰撞發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間的損害賠償適用船旗國法律。
法律主觀: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接觸造成損害的事故。船舶碰撞是船舶與船舶之間的碰撞,由此船舶與碼頭、橋墩、燈船、燈塔、浮筒、竹木排以及其它水上或水下固定物體相撞都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船舶碰撞。船舶碰撞可分為直接碰撞和間接碰撞。直接碰撞是指船舶因某種原因而引起的船舶的實際相撞。間接碰撞是指船舶之間雖未實際相撞但已造成損害的情況,例如浪損。單方過失責任船舶碰撞如由一船的過失所造成的,由有過失的船舶單獨負賠償責任。單方過失造成的碰撞往往發生于船舶在港內航行時,碰到停靠在碼頭旁的船舶或者碰到系泊浮筒的船舶。除非過失船能證明系泊船存在著某種過失,如停泊船在停泊時沒有遵守避碰規則懸掛船燈等。雙方互有過失責任雙方互有過失造成船舶碰撞,一般的原則是按各自的過失比例分擔損失。如果雙方過失比例相當或過失比例難以確定,則各承擔50%碰撞責任。對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傷亡,碰撞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一船連帶支付的賠償超過規定比例的,有權向其它有過失的船舶追償。引航員的過失造成的船舶碰撞,應視為是船長和船員的過失造成的船舶碰撞,即使在強制引航的情況下,也不例外。雙方無過失責任雙方無過失責任是指碰撞不存在人為的因素,完全是因為客觀原因或者原因不明所造成的。無過失碰撞其損害應有遭受者自行負擔,碰撞各方互不負賠償責任。客觀原因可能來自不可抗力,如天災等;也可能出于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指船方已做到通常的謹慎和技術要求,仍不能避免的事故。原因不明是指碰撞的原因無法查明,屬于這種情況的碰撞,頗為罕見。過失的確定原則確定碰撞過失的一般原則是把碰撞的全過程分為幾個不同航行階段,即會遇、構成碰撞危險、形成緊迫局面、出現緊迫危險、碰撞。在每一階段中均以合格船員的良好船藝和國際或地方的航行避碰規則為尺度,來分析、判定是否構成碰撞過失。一般原則大多是成文法,在世界范圍內較普遍適用,而特殊原則多半是海運國家長期司法實踐形成的習慣為人們所遵循,此種原則因國而異,適用范圍有一定的局限性。特殊原則包括最后機會原則雙方疏忽等效原則等。
法律客觀:1.傳統概念船舶碰撞概念在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具有不同的外延與內涵。傳統海商法認為,船舶碰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1)廣義的船舶碰撞。是指兩艘或兩艘以上船舶之間在海上或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實際接觸造成一方或多方損害的事故。其構成要件如下:第一,碰撞必須發生在海上或其他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第二,碰撞必須發生在船舶之間。第三,船舶必須發生接觸,它限于直接碰撞。浪損及其他不發生實際接觸的間接碰撞導致損害,不屬于船舶碰撞。第四,碰撞必須造成損害,損害范圍包括一方或幾方的船舶_船上的貨物_人身或其他財產所遭到的損失或傷亡。2)狹義的船舶碰撞。是指對碰撞的船舶性質給予特別限定的碰撞。2.新概念傳統的船舶碰撞概念已延續一百多年,它隨著航海事業的發展及海上侵權行為的多樣化,已不適應現代法律的需要,因此出現了船舶碰撞的新概念。這一新概念最早出現于國際海事委員會于1987年起草的《海事碰撞損害賠償國際公約草案》(又稱《里斯本規則草案》)。該規則賦予了船舶碰撞兩個新的定義,其一,船舶碰撞系指船舶間,即使沒有實際接觸,發生的導致滅失或損害的任何事故;其二船舶碰撞系指一船或多船的過失造成的兩船或多船間的相互作用所引起的滅失或損害,而不論船舶間是否發生接觸。規則同時還規定,船舶系指碰撞中所涉及到的不論是否可航行的船只、機器_井架或平臺等,它們相互間發生的碰撞,均構成船舶碰撞。綜上所述,船舶碰撞新概念構成要件如下:第一,碰撞適用的碰撞范圍包括船舶間_船舶與非船舶間的碰撞。第二,船舶碰撞以過失為要件,這就排除了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所致的碰撞。第三,船舶碰撞以損害事實為要件。這種損害可能是實際接觸造成的,也可能未發生實際接觸,但只要造成了損害,就構成碰撞。
船舶碰撞的法律適用原則有: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接觸造成的損害的事故。
1、侵權行為地法原則。侵權行為地法原則是船舶碰撞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
2、法院地法則。法院地法也是解決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問題的準據法之一,當船舶碰撞事故發生在公海上且船舶碰撞的國籍不同時,法院地法便發揮出其作用。
3、船旗國法原則。船旗國法是指船舶懸掛旗幟所屬國家的法律。我國海商法273規定:“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發生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國籍的船舶,不論碰撞發生于何地,船舶碰撞間的損害賠償適用船旗國法律。”
一、交通事故在保險公司所在地起訴嗎
交通事故一般是在侵權所在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交通事故糾紛屬于侵權案件的一類是適用該法律規定的,因此事故發生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轄權,擇一即可。雖然保險公司也被列為被告,但保險公司不是侵權行為實施人,不屬于侵權法律關系中的被告。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受害人與肇事方系侵權法律關系,肇事方與保險公司存在保險合同關系,而受害人與保險公司之間本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法律之所以允許在侵權訴訟中,受害人同時起訴保險公司,系因為交強險具有公益性質,為使受害人得到及時救治,減輕當事人訴累,力求矛盾糾紛一次性解決,故采取一并處理的方式。
二、什么屬于案件海事和海商案件
屬于案件海事和海商案件包括:
1、船舶碰撞損害賠償案件;
2、船舶接觸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邊設施或其他財產的損害賠償糾紛;
3、船舶損壞在空中或海底、通海水域水下敷設的設施或其他財產的損害賠償糾紛;
4、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污水或其他有害物質,造成水污染或其他船舶、貨物等財產損失的損害賠償糾紛。
海上運輸是指海上貨物運輸和海上旅客運輸,包括海江之間的直達運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規定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船舶發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無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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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的法律適用各國一般主張適用什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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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之船舶的要求
●簡述船舶碰撞的法律適用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6棧橋拆遷賠償多少錢,棧橋拆除工藝及流程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姜穎
內容審核:劉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