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跟著我住房屋拆遷補償歸誰2025,父母投靠子女拆遷補償政策,父母投靠子女后遇到拆遷,其補償政策主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具體來說,父母可以獲得的拆遷補償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

父母投靠子女后遇到拆遷,其補償政策主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具體來說,父母可以獲得的拆遷補償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這部分補償主要是針對被拆遷房屋本身的價值,通常會根據房屋的結構、折舊程度等因素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二、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和臨時安置,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這部分補償主要是為了彌補被拆遷人在搬遷過程中的損失,以及在新居住地安置所需的費用。
三、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如果父母在被征收的房屋中進行了生產經營活動,并因拆遷而遭受停產停業損失,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他們也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補償標準、方式和金額等,會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和相關政策有所不同。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建議父母詳細了解當地的拆遷補償政策,并與相關部門進行充分溝通,以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總的來說,父母投靠子女后遇到拆遷,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獲得房屋價值補償、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以及可能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這個不一定,需要看當地具體的拆遷政策。
一、房屋拆遷補償方式有哪幾種
1、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元組成的補償金額。以下介紹三種法定評估依據:
(1)市場評估價: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由符合規定的專業估價機構,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并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2)商品房交易均價:是指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匯總測定并公布。
(3)重置價:是指由估價機構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
上述三種價格都是拆遷補償的法定依據,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別適用。
2、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產權置換分為兩種形式:
(1)異地安置:是指由于開發商項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該地塊容積率原因,不能進行回遷安置,只能選擇在其他地塊上新建安置房,再通過產權的增減盡量以等價價值做到產權置換。
(2)回遷安置:是指開發商拆遷重建項目能夠完成回遷安置,通過產權置換比例完成回遷安置。
二、房屋拆遷補償如何評估?
1、價格時點
如果物價下跌,被拆遷人已投入了資金,沒有產生他所應當產生的利益就被動終止了。此時應按照裝修當時造價扣除折舊予以補償。如果物價上漲,被拆遷人應獲得由于物價上漲而帶來的投資增值,此時應按現時價值作為補償。
2、價格構成
在計算裝修造價時,除了按照工程預算定額或單項單價計算施工造價外,還應計算工程的間接費用如:設計費、管理費、監理費、審批費用、稅金等。對于大型商場,還發生招標費用、建設單位管理費、審計費、消防審查費、竣工驗收費用等。上述費用通常在總價的百分之十到十五。
3、成新率的確定
成新的確定應考慮實際現狀以及使用期限的因素,裝修使用期限一般在5至8年。關于裝修成新的確定,各處不同。一般裝修時間由被拆遷戶提供書面證明材料,不能提供的由被拆遷人與拆遷人共同協商確定;對初步估價結果及裝修明細表(包括裝修項目、工程量、規格等,不列明各項的裝修單價)給被拆遷戶核對,如有漏項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可做復核,過期無效;以上裝修價格包含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各項合理的利息、利潤、管理費等必要的費用,一般還是以裝修市場上的裝修價格為參考。
4、裝修質量的影響
在評估時應考慮總造價的百分之五至十的質量影響值,以反映市場狀況。需要注意的是,農房附屬的禽畜棚舍、室外廁所、門斗等,均不作被拆遷房屋面積補償,由拆遷人給予相應的折價補償。
法律主觀:有補助,但 農村集體土地 上的房屋國家沒有統一的補償標準,原則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長遠生活有保證。同時要根據房屋的建筑結構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進行綜合考量。不過 農村自建房 拆除不是所有的拆除都有補償,這幾類就不行。 1、根據《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臨時占用土地修建房屋且超過兩年的臨時建筑,在拆遷時不予補償。 2、同時如果房屋在拆遷時已經喪失了經濟價值,比如說房屋長期無人居住導致房屋倒塌。 3、目前農村還存在著許多由于家庭人員全部去世導致房屋無主等情況,也不會予以補償。
為規范好父母投靠子女戶口隨遷,國務院對戶口遷移及子女隨遷制定了相關規定。處理戶口遷移的原則:從農村遷往市、鎮(含礦區、林區等,下同),由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從其它市遷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嚴加控制。從鎮遷往市,從小市遷往大市,從一般農村遷往市郊、鎮郊農村或國營農場、蔬菜隊、經濟作物區的,應適當控制。從市、鎮遷往農村,從市遷往鎮,從大市遷往小市的,以及同等市之間、鎮之間、農村之間的遷移,理由正當的,應準予落戶。一、受理條件:1.夫妻均達到離、退休年齡并同時提出申請(干部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工人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2.申請人已達到離休、退休年齡,并辦理離、退休手續;3.申請人外省、市、(縣)無子女;二、審批程序:1.入戶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共同簽名);2.申請人的《(離)退休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3.申請人和被投靠人單位人事部門查檔證明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及子女情況證明;4.被投靠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法律分析:為規范好父母投靠子女戶口隨遷,國務院對戶口遷移及子女隨遷制定了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的通知》 處理戶口遷移的原則:從農村遷往市、鎮(含礦區、林區等,下同),由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從其它市遷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嚴加控制。從鎮遷往市,從小市遷往大市,從一般農村遷往市郊、鎮郊農村或國營農場、蔬菜隊、經濟作物區的,應適當控制。從市、鎮遷往農村,從市遷往鎮,從大市遷往小市的,以及同等市之間、鎮之間、農村之間的遷移,理由正當的,應準予落戶。農村人口之間的通婚,對有女無兒的戶,應準許男到女家落戶。(一)與市、鎮職工、居民結婚的農村人口(包括上山下鄉知識青年),應在農村參加集體生產勞動,不得遷入市、鎮,其子女也應在農村落戶。對確因長期病殘生活難以自理,農村又無親屬依靠的,可準在市、鎮落戶。(二)市、鎮職工在農村的父、母,不得遷入市、鎮。如確無親屬依靠,生活難以自理,必須到市、鎮投靠子女的,可準予落戶。市、鎮職工寄養在農村的十五周歲以下的子女,或原在農村無親屬照顧的十五周歲以下的子女,可準予在市、鎮落戶。(三)符合國家規定調動的職工及隨遷家屬(隨職工共同生活的市、鎮吃商品糧人口),和按照國家規定招收、分配的職工、學生,準予落戶。從農村招收的臨時工、合同工、輪換工和亦工亦農人員,其戶口不得遷入市、鎮。縣及縣以下集體所有制職工是農村戶口的,不得轉為吃商品糧人口。社隊工業勞動者,不得轉為吃商品糧人口。(四)按照國家規定批準退休的職工,需要回市、鎮家中的,準予落戶。(五)批準退學、休學人員,符合國家規定返回市、鎮家中的,準予落戶。(六)上山下鄉知識青年,因病殘或家庭有特殊困難,符合國家規定,需要返回市、鎮家中的,經市、縣知識青年上山下鄉辦公室審查同意,準予落戶。(七)調在青藏高原地區工作的職工,他們的家屬因氣候不適應或無法隨身扶養,需遷回市、鎮,農村家中,或將未成年子女寄養在親屬處的,準予落戶。從事地質勘探等野外流動性較大工作的女職工,生了小孩,無法隨身扶養,要求送回市、鎮或農村家中扶養的,準予落戶。(八)復員、退伍軍人,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符合從哪里來回哪里去的原則,經市、縣復退軍人安置辦公室安置在市、鎮的,準予落戶。(九)軍隊干部的家屬的戶口遷移,按照中央軍委和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十)對自由流動的人口應予勸阻,動員還鄉。已從人口稠密地區流入邊遠人口稀少地區農村定居,并在生產隊參加勞動的自流人口,應準予落戶。落戶前要同流出地聯系,查明有關情況。落戶后要通知流出地注銷戶口。(十一)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和清理出來的就業人員,家在市、鎮符合釋放、清理條件的,經有關勞改單位事先同遷入地公安機關聯系后,憑省、地公安機關勞改部門發給的證件,準予落戶。家在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放回時要從嚴控制。
法律分析:父母不管是城鎮戶籍,還是鄉鎮戶籍,投靠子女落戶的都是不能和子女一樣享受農村拆遷補償安置政策的,因為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只有在此集體之中的戶籍人員才能享受相應的動拆遷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一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規定辦理。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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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汪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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