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老百姓作為被征收人,很重要的一項權利就是選擇安置方式,可以選擇貨幣安置抑或是產權置換。因此,如果在征收補償的談判過程中,征收方...

2011年10月29日,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政府發布《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決定對銀川路東舊城改造項目規劃紅線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實施征收。同日,淮陰區政府發布《銀川路東地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何先生位于淮安市淮陰區黃河路北側3號樓XX號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圍內。經評估,何剛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評估單價為3901元/平方米,經營性用房評估單價為15600元/平方米。在征收補償商談過程中,何先生向征收部門明確表示選擇產權調換,但雙方就產權調換的地點、面積未能達成協議。
2012年6月14日,淮陰區政府依征收部門申請作出淮政房征補決字〔2012〕 XX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主要內容:何某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59.04平方米,設計用途為商住。因征收雙方未能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淮陰區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1.被征收人貨幣補償款總計607027.15元;2.被征收人何某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7日內搬遷完畢。
原告何先生不服,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后淮安市人民政府復議維持本案征收補償決定。何先生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淮陰區政府對其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
淮陰區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何先生指出,征收補償決定侵害了何先生的補償方式選擇權。最終,法院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相關規定,作出撤銷被訴補償決定的判決。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針對本案,圣運律師團隊就相關問題提供如下法律關鍵點供大家參考。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否侵害了何先生的補償方式選擇權。
被征收人選擇權是指,在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有權選擇是通過貨幣安置或是產權調換的方式進行安置,選擇權在我們老百姓手中。如果征收方告訴您只提供貨幣補償或只提供安置房,被征收人只能被動接受征收的補償方式,此種補償方式并不合法,只提供其中一種安置方式剝奪了被征收人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征收方應當提供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兩種補償方式供被征收人選擇。因此,如在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遇到違法剝奪自己補償方式選擇權的行為,要積極行使自己的訴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圣運律師指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因此,被征收人有選擇安置方式的權利。在本案中,何先生在協商談判過程中已明確表明選擇產權調換,并且法官通過對本案證據的分析,可以認定何先生選擇的補償方式為產權調換,但被訴補償決定確定的是貨幣補償方式,侵害了何先生的補償選擇權,補償決定予以撤銷也是合理合法。
要錢還是要房,是我們被征收人往往難以抉擇的問題。事實上,根據圣運律所辦理過的這么多案子的經驗而言。兩種方式各有優劣。補償款撥款較快,補償款一到位很多老百姓就感覺一身輕松了,不好的地方就是您還得花時間和精力再去挑選房子。選房子的好處就是您不用操心住哪里了,但是您得操心房子什么交付、地址位置怎么樣等問題。但是不管怎么說,我們被征收人都是享有自助選擇權的,如果征收方告訴您只有一種方式供選擇,我們要及時咨詢律師,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我們自身的合法權益。